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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2018-01-10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5/2017-51489
  • 发布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
  • 发文日期:2018-01-10 00:00
  • 名称: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6〕2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系列要求的重要文件,更是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意见》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有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发挥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土地供应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将思想统一到《意见》要求和国务院部署上来,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对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认识,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公共服务项目。

做好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三、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实行出让、租赁供应的,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省直管划拨土地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不能进行单体设计和单独使用,必须与周边已出让土地整合利用的省直管零星划拨土地,由原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周边同用途出让土地市场价格。

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程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财政、国资等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企业凭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等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形成的国家股权应由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新增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可以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条件进行“招拍挂”出让。鼓励各地以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

鼓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 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四、进一步完善地价管理工作

制订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现行地价管理政策,抓紧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各地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时,要同步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已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地方,要在现有基准地价体系的基础上,专项研究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做好宗地评估工作。各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高度重视具体宗地评估工作,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且必须选择成本逼近法和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一种。协议出让宗地价格 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 70%。

建立健全农用地等级价体系。各地要在继续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在 2020年前全面完成。进一步探索建立全覆盖的农用地地价管理体系,显化维护国有农用地资产。

五、积极探索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在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维护农垦国有土地权益。

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可根据取得土地的权利类型,分别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再出租等方式经营管理。非农垦改革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生产,承包经营的具体操作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严格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不得超越目录规定的条件供地。

企业依法依规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租赁或抵押,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依据法律规定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调整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按照严格保护的原则,依法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用地用途,依法依规办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的相互转换。改变国有农用地权属及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各地要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各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18年1月10日
附件: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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